“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金質獎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金制獎章/金質獎章)
金質獎章每枚均應有掛帶及木質獎章盒(盒子上應印有人名),具體要求參照采購人提供的實物標準。木盒下方字體為“泉州市人民政府 頒發”,下圖為參考樣圖。
金質獎章圖案要求:
正面:上面字體為“泉州市捐贈公益事業功勛獎”,下面字體為“熱心公益 惠澤桑梓”
下圖為參考樣圖,地球圖案中的“宮”字修改為“ ”塔形圖案。
反面:下方字體為:泉州市人民政府 頒發。配有國徽圖案,英文字母為“Quan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下圖為參考樣圖: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30日
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辦法
為鼓勵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表彰在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作出成績和貢獻的華僑,根據《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表彰辦法。
一、表彰的對象
華僑(包括華僑個人、華僑社團、華僑投資企業,下同)無償捐贈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用于下列事項的,均按本辦法表彰: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二、表彰的標準
(一)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不足50萬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貢獻獎”銅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
(二)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不足200萬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貢獻獎”銀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
(三)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金質獎章以小、中、大三種規格,分別授予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和800萬元以上的捐贈人。
(四)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除授予“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外,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舉行有關儀式,但應事先征得捐贈者的同意。
(五)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由受贈人所在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三、表彰數額的計算
(一)華僑在本省不同地區、不同年度、不同項目捐贈的款物可合并計算。
(二)對多次捐贈者可以重復表彰,其重復表彰金額從上次表彰后起算。但捐贈款物累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且未立碑表彰的,其已表彰金額可以重復計算。
(三)以外匯(幣)捐贈折算的人民幣價格,按收匯當天所在地的國家外匯兌換牌價;以實物捐贈折算的價格,比照受贈時國內同類商品價格。
(四)凡歸屬明確,審批手續完備,以設立基金方式捐贈的金
額,以進入基金帳戶的本金為準。
四、表彰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一)凡申請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的,憑捐贈款物清單、捐贈確認文、縣級以上受贈單位主管部門捐贈款物到位證明、獎勵申報表,向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申請表彰。
(二)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辦理表彰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具體工作。
在本省內不同地方捐贈款物的,可按捐贈人意愿由捐贈人原籍地或接受捐贈款物較多地方的僑務辦公室統一申報。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和統一制作碑、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制作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儀式由省人民政府舉行,也可以委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舉行,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贈人或委托人頒獎,發獎的形式、規模、授獎時間須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通報。對捐贈人表彰進行公開報道,應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六、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或社會團體,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國際友人的國內眷屬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可參照本辦法給予表彰。
七、本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6月28日頒發的《關于華僑捐資興辦公益事業的表彰辦法》同時廢止。